2024年11月05日 星期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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CERES關於【企業有機產品認證標誌使用情況開展自查自糾】的信函
各相關獲證組織:
根據2014年4月1日發布的《有機產品認證管理辦法》的有關規定,請大家即刻對下列情況開展自查自糾,自覺維護國內消費者、生產者和銷售者的合法權益:
一、對於獲得中國有機產品認證的獲證企業,只有最終產品獲得認證,才能在產品、產品最小銷售包裝及其標簽上標註含有“有機”、“ORGANIC”等字樣,最終產品未獲得有機產品認證或獲證產品在認證證書標明的生產、加工場所外進行了再次加工、分裝、分割的都不能標註誤導性標識。
二、對於僅獲得歐盟、美國、日本有機產品認證的獲證企業,且相關產品需要在中國國內市場上銷售時,除非銷售給歐盟、美國、日本有機產品生產、加工及貿易商外:
1. 不得在產品銷售包裝上體現“有機”或“Organic”字樣;
2. 不得在產品銷售包裝上顯示歐盟/美國/日本有機標誌和中國有機產品標誌,或是“CERES·色瑞斯”的認證標誌;
3. 不得以有機的名義在中國大陸境內的任何渠道進行任何形式的陳述、銷售或宣傳。
三、各獲證組織自查否存在以下違規行為:
1. 偽造、冒用、超期、超範圍、超量使用有機產品認證標誌、有機碼等行為;
2. 未按有機產品認證法規、標準規定,規範使用有機產品產品認證標誌、有機碼等標識;
3. 偽造、變造、冒用、非法買賣、轉讓、塗改有機產品認證證書;
4. 違規在產品或者產品包裝及標簽上,加施“有機”、“有機產品”、“ORGANIC”等誤導公眾認為該產品為有機產品的文字表述。
各獲證組織應依據《有機產品認證管理辦法》、《有機產品認證實施規則》、《GB/T19630-2011有機產品標準》、色瑞斯《有機產品標簽管理方案》、《有機產品標簽宣傳指南》等,對本企業有機產品認證標誌使用情況進行自查自糾。如存在違規情況,及時上報我公司。同時我公司將結合再認證、非通知檢查等活動進行監督。

來源:CERES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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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布時間:2015-10-27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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